法制網北京2月24日訊 記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修改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對此前的《規定(一)》、《房屋出租規定(二)》和《規定(三)》作了相應修改。該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決定明確,公司成立後,相關股東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有巢氏房屋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且損害公司權益,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決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股東出威剛固態硬碟資相關糾紛案件,適用該決定。決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決定。  (原標題:最高法公佈修改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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