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文化人”為何成為貪腐高危人群 北京西城:檢察官解析文化領域職務犯罪原因】

  郭山澤/漫畫
  正義網電(通訊員 古芳)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近3年來查辦發生於新聞、傳媒、出版發行、廣告等文化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37件37人,其中副處級以上21件21人,涉案金額800餘萬元,包括一起涉案24人的商業賄賂窩串案,社會影響巨大。
  據瞭解,西城區檢察院反貪局近3年查辦的文化領域職務犯罪案件主要集中於4個領域,其中,圖書發行及出版印刷領域發生案件都為貪污犯罪;廣告和媒體傳播領域主要為受賄犯罪,且具有明顯的商業賄賂特點。
  “每個領域的犯罪模式不同,但同一領域都相似。”據西城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介紹,在圖書發行領域,多是利用主管或負責本單位圖書發行工作的便利,通過在書款結賬時擅自調低發貨清單上的銷售折扣,減少應收書款,或擅自刪除單位電腦發貨清單等方式侵吞本單位應收售書款的方式進行貪污犯罪。
  在出版印刷領域,則是利用負責刊物編輯發行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多支付印刷費,從承印廠家獲得返款的方式進行貪污。而在廣告或者媒體傳播領域,基本利用其享有的資金管理或者項目審批權限,利用本單位拓展業務項目或者購買數字軟件設備等機會進行權力尋租。這些案件犯罪行為人基本集中於單位技術部門管理人員或者具有資金審批權限的管理人員。
  在多起案件中,行賄方已經與很多涉案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形成了較為固定的“互利”關係。一有項目需求,技術部門負責人員即利用職務便利,或主推行賄公司產品,或在招投標前向行賄公司泄露標底或項目技術需求標準;行賄公司則在一定時段內給予這些人員相應的“回報”。
  寧某受賄案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案件。2009年至2010年,寧某在擔任北京某氣象影視信息集團責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利用分管該集團播出部及主管技術工作的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請托單位某電子有限公司員工吳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人民幣37萬元。最終,寧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這些行受賄行為往往具有持續時間長,單位技術部門集體受賄等特征,在查辦過程中較容易形成窩串案。”辦案檢察官說。
  2011年,西城區檢察院查辦了一起重大職務犯罪串案,這一系列案件全部發生於新聞、出版、傳媒機構信息技術改造環節,涉及全國數十家企業,最終立案24件24人,涉案金額數百萬元。
  同時,辦案檢察官發現涉案受賄人普遍為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並且大部分是部門負責人,行政級別較高。在西城區檢察院查辦的37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為正處級的為9人,副處級幹部為12人,分別占全部案件的24.3%和32.4%。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在查辦的受賄案件中,存在通過現金、實物、購物卡為受賄方直接支付費用等多種行賄方式。同時,很多行賄方給予相關人員好處較多為現金形式,一定比例的業務人員存在從中侵占的現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往往出現受賄方所認可的受賄金額低於行賄方賬目記載數額的情況,這給偵查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在偵查過程中,辦案檢察官與發案單位的相關紀檢部門就發案原因、特點等情況進行了溝通。大部分涉案單位的紀檢部門都承認對相關技術產品招投標的監管存在問題。
  紀檢部門認為此類產品技術含量高,不同於其他設備或物品的採購。他們對於採購標準和產品的市場占有情況不清楚,很難進行監督。甚至有些單位直至案發,仍然認為單位技術部門的人員在招投標過程中為本單位減少了費用支出,為本單位謀取了利益,根本沒有意識到其中存在商業賄賂的情況。
  不受監督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監督機制不夠及時、有效和嚴密是造成此類犯罪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許多單位對權力運作事後監督多,預防性的事前監督和事中監督制度偏少,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公司、企業內部的紀檢監察幹部由本單位領導任命或安排,因此難以對本單位領導進行切實有效的監督。  (原標題:檢察官解析文化領域職務犯罪:不受監督制約導致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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